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TDM-114-審附民-20-2025030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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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楊○鍇 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楊○益 地址詳卷 兼 楊○鍇 法定代理人 凃○璇 地址詳卷 被 告 魏淑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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