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TDM-114-撤緩-33-2025033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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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廷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 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廷儒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並應向告訴人黃啟元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00元(給付方式: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至少給付1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並於109年4月21日確定在案。惟查受刑人並未依判決之旨賠償告訴人,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有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是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查受刑人之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先予敘明。 三、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 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緩刑制度之目的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所謂「情節重大」之要件,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四、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9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並應向告訴人給付130,000元(給付方式: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至少給付1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並於109年4月21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應可認定。 ㈡查受刑人自109年3月21日至113年4月30日止,每月大致給付 告訴人15,000元,目前已給付805,000元等情,此有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記錄擷圖、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考,堪認受刑人總計尚餘495,000元未按時依約給付,確有違反原判決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事實無訛。嗣經本院電詢受刑人及告訴人,受刑人明確表示知悉自己有給付告訴人之義務,惟因近期生活狀況困難需要暫緩賠償,已與告訴人協商再延期1年半給付等語,告訴人亦表示受刑人已與其聯絡,同意再給受刑人1年半處理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與告訴人之對話記錄擷圖在卷可考,足見受刑人並非故意不履行緩刑所附之調解條件,且觀受刑人於上開期間逐月按期清償,清償予告訴人之金額已達近五分之三,顯見受刑人具有高度清償意願,尚難率認受刑人無履行本案所載條件之意,與上揭法條所定違反情節重大之情形有別。聲請人僅以受刑人未依判決所定之緩刑條件履行,遽認受刑人違反緩刑宣告所附條件而情節重大,卻未釋明本案緩刑宣告有何確難收其預期效果之具體事實,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復未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受刑人之財產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卻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即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尚嫌率斷;又受刑人雖尚有賠償金未給付被告訴人,然告訴人持有上開判決自得據以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日後仍得執行受刑人之財產,尚非毫無可能獲得全部清償,倘僅因受刑人未遵期給付賠償金即撤銷其緩刑,致受刑人入監服刑,不僅與上揭緩刑宣告之目的不合,益增告訴人日後受全部清償之困難。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