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TDM-114-智簡-6-20250312-1
字號
智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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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蘭祖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405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智簡字第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智易字第4號),爰不經 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蘭祖儀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蘭祖儀明知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係同表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及專用期限如同表各編號對應欄位所示),倘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詎蘭祖儀於民國106年至107年間,取得仿冒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商標貼紙後,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10年3月4日前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後,在其申設之蝦皮帳號「sugarwahaha」經營之賣場,以新臺幣(下同)5元至30元不等之價格,陳列仿冒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商標貼紙,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並持有仿冒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商標貼紙。嗣為警在網路上瀏覽網頁發現後,基於蒐證之目的,於110年3月4日,以65元(含運費60元)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仿冒商標貼紙1組(2張),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貼紙,遂於110年8月2日10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貼貼紙,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蘭祖儀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帳號「sugarwahaha」賣場頁面截圖、蝦皮網站訂單資訊、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蝦皮帳號「sugarwahaha」相關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全家超商寄取貨單、全家超商提供寄件人相關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110年3月18日、110年10月15日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110年11月25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0年11月18日鑑定報告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5日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二編號1所示商標貼紙真仿品對照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2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226006P號函附卷可參,且有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 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陳列侵害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商標權之商品)、同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持有侵害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商標權之商品)。公訴意旨針對被告持有侵害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商標權之商品,認被告另有陳列行為,然依卷附蝦皮帳號「sugarwahaha」賣場頁面截圖所示(警卷第21至23頁、第25頁、第28至29頁),此部分至多僅能證明被告行為態樣僅及於持有行為,公訴意旨容有未洽,惟此部分僅罪名有異,仍規定於同一法條,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說明。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附表一編號1至6商標權商品之低度 行為,為其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106年至107年間,取得持有侵害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商標權之商品後,並於110年3月4日前某時許起,陳列侵害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商標權之商品,至110年8月2日為警查獲止,其陳列、持有行為均未間斷,各為單一陳列、持有行為之延續,各應論以一罪。再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商標權之商品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商標權之商品罪,均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目的,在同一期間陸續取得該等商品後所為,顯係出於同一意思決定所為,且行為間具有部分重疊關係,應評價為一行為為宜,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率爾實施 本件犯行,漠視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並對其等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並審酌被告本件犯行所造成之侵害程度,以及被告犯後原先否認犯行,迄至本院審理時方坦承犯行,犯後業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商標權人各以15,000元(共3萬元)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之犯後態度,經前開商標權人表示同意本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宣告,此有刑事陳報(一)狀、本院調解筆錄(智簡卷一第95至98頁)存卷可考,復衡酌被告在本件案發前,尚無因刑事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智簡卷二第11頁),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目前從事客服人員工作,每月收入約3萬元,須扶養55歲之母親及12歲之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身體狀況正常(智易卷第27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現代刑法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本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 之因應方式,倘刑罰之宣示對於行為人之矯正、教化,已足產生警示作用,自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進而避免短期自由刑造成之社會、家庭隔閡,以及不易復歸社會之流弊。本院審酌被告除本件犯行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業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權人調解成立且履行完畢,經該商標權人表示不再追究本案犯行,同意本院給予緩刑宣告之情,均業如前載,衡以被告本件犯後盡力彌補損害之舉措,諒其歷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至被告雖未與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商標權人成立和(調)解,然緩刑之宣告不以成立和(調)解為必要,且此部分商標權人所受損害尚得依循民事求償程序加以受償,不受緩刑宣告之影響,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至於緩刑期間應如何量定,本院則參酌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爰認緩刑期間定為2年較為適當。 四、沒收 ㈠、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有前開鑑定報告書、比對報告附卷可考,依前揭規定,無論屬被告所有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警員購買仿冒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貼紙1組(2張),並支 付65元(含運費60元,運費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成本,參酌犯罪所得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之立法精神,爰不予扣除)對價予被告一節,此有前揭蝦皮網站訂單資訊、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30至32頁)附卷可考,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惟被告業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商標權人成立調解且履行完畢(共3萬元),均如前述,如就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再予沒收或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莊承頻、施柏均 、余晨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侵害商標權部分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商標專用期限 1 Device (佩佩豬)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貼紙 115年6月15日 2 HELLO KITTY臉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貼紙 120年8月31日 3 gudetama及圖 (蛋黃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貼紙 114年9月30日 4 圖形(熊大)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貼紙 114年2月15日 5 圖形(兔兔)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貼紙 114年2月15日 6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貼紙 120年5月31日 7 Kutusitanyanko& Device (靴下貓)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貼紙 112年3月15日 8 拉拉熊及圖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貼紙 115年10月15日 附表二:扣案物品部分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註冊商標之貼紙 52張 (含警方採證2張) 2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註冊商標之貼紙 200張 3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註冊商標之貼紙 157張 4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註冊商標之貼紙 172張 5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註冊商標之貼紙 77張 6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註冊商標之貼紙 319張 7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註冊商標之貼紙 39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