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TDM-114-毒聲-23-20250307-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3年度毒偵字第1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俊銘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俊銘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上午10時8分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檢)觀護人室人員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聲請書誤載為在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之2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予以更正),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1月18日上午10時8分許為履行檢察官緩起訴條件,經橋檢觀護人通知到場接受採尿送驗而悉上情。為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正施行後所定之多元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並不限於「附命緩起訴」,且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亦應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與修正前所定之「依法追訴」不同,則緩起訴處分之效力與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已無法等同視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被告縱曾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均不能認係屬於或類同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執行完畢」之情形。 三、經查:  ㈠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 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且為本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再者,毒品施用後可檢出之時間,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2018年美國FDA網站公布尿液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可檢出之時限為2至3天,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31日FDA管字第1089000957號函文可資參照。查被告雖於偵訊時坦認有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情,惟辯稱最後一次施用安非他命係於採尿前一、二星期前、詳細時間不記得等語,然其於113年11月18日上午10時8分許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欣生(聲請書誤載為欣欣等語,予以更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各為124ng/mL、725ng/mL等情,有該公司113年12月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在卷可憑,準此,本件即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被告尿液檢驗結果既如前述且安非他命類呈陽性反應,則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信,是其上述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行,洵堪認定。  ㈡聲請人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橋檢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字第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即113年5月24日至114年5月23日),惟被告於前揭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次施用毒品案件,是認戒癮治療不足使被告戒絕毒癮,有卷附橋檢實施毒品戒癮治療檢核可參,故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而依首揭說明,被告雖曾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均難認得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執行完畢」之情形等同視之,是被告本次犯行前,既未曾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則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