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M-114-毒聲-6-20250107-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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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緯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3年度毒偵字第450號、676號、781號、1064號、1172號、 1232號、1352號、1410號、1513號、1592號、182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緯明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 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緯明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上載所示之施用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經採尿送驗而悉上情。為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附表編號1、2、6至8、11所示之犯行所採集之尿液,經 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各如附表編號1、2、6至8、11之尿液檢驗結果欄所示之陽性反應,並各有欣生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經被告於偵查中坦供不諱,足證被告確有實施前揭附表編號1、2、6至8、11所示之犯行無訛。 ㈡又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 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且為本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再者,毒品施用後可檢出之時間,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2018年美國FDA網站公布尿液中施用海洛因後可檢出之時限為1至3天、甲基安非他命為2至3天,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31日FDA管字第1089000957號函文參照。查被告於雖於偵訊中就附表編號3至5、9至10所示之犯行坦認有上載非法施用毒品之情,惟就詳細施用時間則陳稱不記得了或僅稱採尿前幾日有施用等語,是本院參酌被告就附表編號3至5、9至10所示之犯行採集之尿液,經送上開同公司,同以上述方法為初步及確認檢驗結果,各如附表編號3至5、9至10之尿液檢驗結果欄所示之陽性反應(含其濃度),並有各該欣生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在卷可憑。準此,本件既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又被告尿液檢驗結果既如附表編號3至5、9至10所示且濃度非低,顯見被告確有實施上述附表編號3至5、9至10所示之犯行,均堪認定。 ㈢聲請人審酌被告雖於偵查中表達有接受自費戒癮治療意願, 惟未依指定期日(113年10月14日、11月11日、11月25日、12月9日、12月23日)至橋檢參加戒癮治療說明會,有卷附未參加戒癮治療說明會通知書可參,足認被告無法配合戒癮治療,而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此外,被告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情形,係於97年間,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3月26日執行完畢並接續執行另案徒刑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犯行均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不因其間被告是否另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依法應再次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三、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編號 採尿時間 施用時間、地點及方式 尿液檢驗結果 證據 1 113年2月29日14時3分許 前揭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⑴欣生公司113年3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樣編號:000000000號) ⑵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2 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33分許 前揭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前揭編號1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⑴欣生公司113年4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樣編號:000000000號) ⑵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3 113年4月25日14時19分分許 前揭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友人住處,同以前揭編號2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各為966ng/mL、523ng/mL、6,375ng/mL)。 ⑴欣生公司113年5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樣編號:000000000號) ⑵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4 113年6月19日15時52分許 於前揭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友人住處,同以編號1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各為1,434ng/mL、18,147ng/mL)。 ⑴欣生公司113年7月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樣編號:000000000號) ⑵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5 113年7月4日15時48分許 於前揭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友人住處,同以前揭編號2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各為530ng/mL、5,126ng/mL、6,005ng/mL、47,021ng/mL) ⑴欣生公司113年7月1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樣編號:000000000號) ⑵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6 113年7月18日上午11時9分許 於113年7月17日下午某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友人住處,同以前揭編號2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⑴欣生公司113年7月3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樣編號:000000000號) ⑵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7 113年8月7日14時16分許 於前揭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高雄監獄對面巷弄內,同以前揭編號2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⑴欣生公司113年8月2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樣編號:000000000號) ⑵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8 113年8月21日15時45分許 於前揭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某友人住處,同以前揭編號2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⑴欣生公司113年9月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樣編號:000000000號) ⑵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9 113年9月5日上午11時20分許 於前揭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巷00號住處,同以前揭編號2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各為 3,578ng/mL、 33,415ng/mL、9,045ng/mL、 120,677ng/mL)。 ⑴欣生公司113年9月1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樣編號:000000000號) ⑵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10 113年9月18日16時7分許 於前揭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編號9所示之住處,同以上載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各為 4,013ng/mL、 34,878ng/mL、 11,044ng/mL、 150,797ng/mL)。 ⑴欣生公司113年10月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樣編號:000000000號) ⑵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11 113年10月30日15時40分許 於113年10月29日21時許,在編號9所示之住處,同以上載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⑴欣生公司113年11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樣編號:000000000號) ⑵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