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TDM-114-簡上附民-6-20250116-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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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楊子翎 被 告 吳明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吳明宗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 度金簡字第320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原告則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期間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本件刑事訴訟部分經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調查期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無所附麗,揆諸前揭見解,自應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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