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TDM-114-簡附民-100-2025030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李承祐 被 告 陳正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52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9日以113年度金簡字第528號判決在案,並已於114年2月12日確定,並於114年2月17日送執行,有該案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辦案進行簿附卷可證,而原告係遲至114年2月2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有本院收狀戳印文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是原告既於上開刑事程序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一併說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