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TDM-114-簡附民-12-20250319-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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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黃嫈芷 被 告 蕭辰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9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