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M-114-簡附民-17-20250107-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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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蔡秀芸被 告 韋竤元 上開當事人間114 年簡附民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4 年1 月 7 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刑事法庭8 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 下: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 官:林新益 法 官:張立亭 法 官:陳俞璇 書記官:吳雅琪 通 譯:杜殷宇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蔡秀芸被 告 韋竤元 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及當庭道歉,並當場 給付及履行完畢。原告點收無訛:蔡秀芸 二、兩造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2556號起 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所涉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三、原告願於收訖上開5 萬元後,即具狀撤回本院112 年度訴字 第442 號刑事案件中有關刑法第315 條之1 妨害秘密案之刑事告訴;其餘犯行,懇請從輕量刑並惠賜緩刑之判決,予以被告自新機會。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蔡秀芸 被告:韋竤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吳雅琪 審判長法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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