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TDM-114-簡附民-25-2025032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董雅玲 被 告 吳夏衡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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