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TDM-114-簡附民-41-2025020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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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被 告 黃憲信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13年度檢字第283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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