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TDM-114-簡附民-50-2025032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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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鄭惠瑜 住○○市○○區○○街00號1樓 被   告 葉韋志 住○○市○○區○○路00號13樓           現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6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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