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TDM-114-簡附民-54-2025030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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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送達代收人 洪明斌 被 告 鄒芳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7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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