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M-114-簡-11-2025031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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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智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ABC-9893」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8行補充更正為 「於民國113年6月8日前某時許,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抖音網路賣家,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購得偽造ABC-9893號車牌2面,並於同年月8日起,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單一犯意,將上開車牌2面懸掛於上開自用小客車上,並駕駛該車於道路上而接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證據部分補充「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3年11月21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33073558號函、國道ETC通行明細、遠通ETC門架影像擷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向不詳賣家取得偽造本案車牌2面後,將之懸掛於本案車輛上充作真正車牌而行使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於113年6月8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16時8分許為警查獲止,持續懸掛偽造車牌於其所使用之自用小客車上而行使偽造之車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駕駛本案車輛上路, 竟懸掛偽造之車牌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兼考量被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偽造之「ABC-9893」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並供犯本 案所用,此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311號 被 告 陳建智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智明知登記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因交通違規案件,該車車牌於民國113 年6 月7 日經監理機關依法處分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3年6 月8 日前不詳時間,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處,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代價,購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偽造車牌2 面,並於同月8 日起即懸掛在上開車輛之前、後方使用,以此方式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 年11月19日16時8分許,陳建智因懸掛上開偽造車牌使用,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路旁,為警發現攔查後,將上開偽造車牌予以查扣。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建智對於上揭事實供承不諱,並有國道公路警察 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建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之上開偽造車牌共2 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