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TDM-114-簡-222-2025030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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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椀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椀棟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蕭淑燕所有 」更正為「蕭淑燕所使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椀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 遂罪。被告雖已著手實行竊盜行為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9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於110年10月28日始執行完畢出監),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累犯之要件等節,業據聲請意旨指明並提出刑案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相符;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所犯部分前案與本案均係竊盜案件,足見其未能因前案刑之執行而心生警惕,猶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短期內再犯手段、罪質及所侵害法益相同之罪,足認被告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又本案如依法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前揭解釋所指,將致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具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 先加後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且其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前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惟念其於偵查中終能坦承犯行,且欲竊取之物品尚未得手;暨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677號 被 告 莊椀棟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椀棟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9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於110年10月28日始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12月24日2時52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920巷底,見蕭淑燕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下稱遊覽車)停放於該處無人看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四下無人之際,著手徒手開啟緊急逃生口油壓開關並進入車內搜尋財物欲行竊,適蕭淑燕接獲手機警報趕抵現場,而莊椀棟尚未竊得財物時,察覺有人靠近遊覽車,乃逃逸未得逞。 二、案經蕭淑燕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莊椀棟於警詢時,對於上揭時地,以上揭方式進入 遊覽車之客觀事實坦承不諱,於偵查中則坦承犯竊盜未遂罪,核與告訴人蕭淑燕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6張、遊覽車監視影像翻拍照片5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嫌。被告曾因多次竊盜案件,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並於110年2月9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案與前開被告所犯之竊盜案件罪名及罪質相同,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嚴維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