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TDM-114-簡-482-20250320-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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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彬 (另案於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有期徒刑陸月」,應更正為 「處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有期徒刑陸月」,應 為「處有期徒刑陸月」,顯為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