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TDM-114-簡-73-20250115-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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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清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 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 ,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宣告刑」欄編號一 王清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 王清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宣告刑」欄編號二 王清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 王清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宣告刑」欄編號三 王清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 王清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宣告刑」欄編號四 王清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 王清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