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TDM-114-聲保-13-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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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擇宇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擇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擇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5日入監執行,並於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出獄,嗣因假釋期間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月3月確定,復更定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為2年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矯政署114年1月13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038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