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M-114-聲保-14-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清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清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月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民國106年2月22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7月24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90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