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M-114-聲保-21-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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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2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2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