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M-114-聲保-3-202501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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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義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49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2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