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M-114-聲保-30-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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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秉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秉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秉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62日(其中5日已執行完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