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TDM-114-聲保-46-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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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