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TDM-114-聲保-51-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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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文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德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61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365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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