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TDM-114-聲保-53-202503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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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福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福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福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10月確定(應係「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之誤載),並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9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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