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TDM-114-聲保-56-202503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宥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翔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6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2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