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TDM-114-聲-148-202503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陽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陽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陽杶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從而,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55日 ,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總合為190日(計算式:45日+50日+55日+40日=190日),但受多數拘役之執行刑不得逾120日之限制,構成本案之外部界限;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0日;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07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判決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裁定針對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前開判決針對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和150日(計算式:70日+80日=150日),但受多數拘役之執行刑不得逾120日之限制,此即本案之內部界限。 ㈢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手法、侵 害法益及罪質雷同,兼衡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分別落於民國113年1月28日、同年2月18日、同年2月26日、同年3月6日,尚可明確切割,酌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復參以受刑人請求本院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受刑人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94號 113年7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94號 113年9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45號(編號1至2曾經定應執行拘役70日) 2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2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23號 113年7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23號 113年9月12日 3 竊盜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3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70號 113年11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70號 113年12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07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4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2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