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TDM-114-聲-169-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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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靜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靜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靜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相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 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9月 ③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日 111年1月31日 ①110年5月18日 ②110年5月17日 ③110年5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09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80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4月22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9月10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③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1年4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4月16日 ②110年7月19日 ③110年8月27日 111年11月17日 ①110年9月8日 ②110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79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23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6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易字第11、12、56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61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87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易字第11、12、56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61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8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9月23日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2月12日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10 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共8罪) ④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犯罪日期 ①110年6月16日 ②110年4月30日 ③110年3月15日、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30日、110年3月25日、110年8月24日、110年6月18日、110年4月9日、110年6月9日 ④110年4月28日、110年6月21日、110年6月8日、110年4月22日 ①111年2月7日 ②111年2月18日 ③111年4月18日、111年2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14號等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5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63、264、265、26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號、112年度金易字第40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6月27日 113年1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21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號、112年度金易字第40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2月11日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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