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TDM-114-聲-190-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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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均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均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均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 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拘役120日,而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5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再加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後已逾上開規定所定拘役合併定執行刑之日數上限,故應於上開規定所定之拘役120日以內定應執行刑。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各為違反保護令、毀損 、過失傷害案件,犯罪時間於民國111年12月、112年7月、9月、10月、12月,併參違反保護令、毀損、過失傷害之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均異;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本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雖有8罪,但均屬拘役刑度 且尚屬單純,復考量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受有法律內、外部界限,再與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合併定刑後,可資裁量定刑刑度之空間甚為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10/09 112/07/28 112/09/10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910號 112年度簡字第2940號 113年度簡字第1082號 判決日期 113/03/07 113/03/07 113/04/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05/21 113/05/21 113/05/29 備註 編號1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50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違反保護令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09/26 112/09/11 112/12/12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082號 113年度簡字第43號 113年度簡字第1074號 判決日期 113/04/26 113/03/26 113/06/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05/29 113/06/12 113/07/10 備註 編號1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503號) 編     號 7 8 罪     名 毀棄損壞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10/30 111/12/29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755號 113年度易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13/09/16 113/09/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10/29 113/12/10 備註 編號1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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