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TDM-114-聲-222-202503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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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萬仕杰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狀。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萬仕杰檢具上開刑事數罪併罰定其應 執行之刑聲請狀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然依前揭說明,如受刑人有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時,僅得請求該管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受刑人並非合法之聲請權人,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