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TDM-114-聲-235-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思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思廷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思廷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編號9所示之罪,固均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45日確定,然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逾120日,以120日計算);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表編號1至7、編號9原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8所示宣告刑合計逾120日,以120日計算)。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被告回覆:同意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對法院如何量刑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及被告回函在卷可查。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7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97號 113年2月26日 同左 113年5月7日 2 違反保護令罪 ①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③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113年1月2日 ②113年1月3日 ③113年1月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79號 113年3月7日 同左 113年5月21日 3 竊盜罪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30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61號 113年3月28日 同左 113年6月14日 4 竊盜罪 ①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112年11月22日 ②112年11月29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88號 113年4月17日 同左 113年5月16日 5 違反保護令罪 ①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113年2月22日 ②113年2月23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10號 113年7月9日 同左 113年8月20日 6 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2月1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35號 113年7月9日 同左 113年8月20日 7 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月2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63號 113年7月9日 同左 113年8月20日 8 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月24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6號等 113年12月12日 同左 113年12月12日 9 竊盜罪 ①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③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112年11月30日 ②113年11月20日 ③113年11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編號1至7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8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9曾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97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