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TDM-114-聲-244-20250331-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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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崗股 受 刑 人 吳榮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 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原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 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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