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M-114-聲-31-202503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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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C000-A111280(姓名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被 告 謝榮庭 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2年度軍偵字第84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AC000-A11128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84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軍侵訴字第3號審理中,聲請人AC000-A111280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2 4條之現役軍人犯強制猥褻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軍侵訴字第3號審理中,而其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而聲請訴訟參與,合於前述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復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認本件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