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TDM-114-聲-60-20250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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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保 人 李炯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113年度執字第482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炯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李炯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2萬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04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376號判決將前審判決撤銷並發回後,再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暨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暨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