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M-114-自緝-2-20250321-1

字號

自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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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自緝字第1號                    114年度自緝字第2號 自 訴 人 曾瑞和 周承蕊 上二人共同 自訴代理人 司幼文律師 被 告 張書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14年度自 緝字第1號)及追加自訴(114年度自緝字第2號),提起自訴部分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原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 審自字第37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書偉無罪。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法院對於自訴之案件所指摘之罪名能否成立,於實質審究前,僅能依自訴人所提起自訴狀之內容為形式審查,而誹謗、公然侮辱及違法重製、公開傳輸著作物等罪所侵害者,均屬個人之名譽、著作財產權等法益,則自本案自訴意旨以觀,曾瑞和、周承蕊主觀上認為其本人遭被告張書偉誹謗、公然侮辱及侵害自訴人周承蕊之著作權,因而提起自訴,形式上應認其為犯罪直接被害人,是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提起本案自訴,其程序上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43條,於自訴程序準用之。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陳報正當理由,未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審判期日到庭,有本院114年2月26日審判程序報到單、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審判程序傳票送達證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自緝一卷第63、77-82、83、85-100頁),又本院認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係應為無罪諭知之案件,揆諸前揭規定,爰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自訴及追加自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前因故與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下合稱自訴人2人)生 有嫌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3、4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編號1、3、4所示貼文,指摘及傳述自訴人2人有外遇、婚外情等內容,並以附表編號1、3、4所示貼文內容,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網路社群辱罵自訴人2人,足以貶損自訴人2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被告知悉附表編號2貼文之照片係自訴人周承蕊之攝影著作 ,竟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物、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編號2所示貼文,指摘及傳述自訴人2人有外遇、婚外情等內容,且未經自訴人周承蕊允許或授權而非法重製、公開傳輸其攝影著作,足以貶損自訴人2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侵害自訴人周承蕊之著作財產權。 (三)被告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附表編 號5、9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編號5、9所示貼文,指摘及傳述自訴人2人有外遇、婚外情等內容,足以貶損自訴人2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四)被告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附表編 號6、8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編號6、8所示貼文,指摘及傳述自訴人曾瑞和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未盡孝道等內容,足以貶損自訴人曾瑞和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五)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張 貼如附表編號7所示貼文,以此惡害告知恫嚇自訴人曾瑞和,使自訴人曾瑞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六)綜上,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所為,分別涉犯附表編號1 至9「自訴罪名」欄所載罪名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43條,於自訴程序準用之。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法院審理中之 供述、被告於其個人臉書頁面(暱稱「CactuSwee」)以及其所經營之粉絲專頁「緋翠艾洛比」傳述、指摘自訴意旨所提及之貼文截圖、「靠北多肉秦老闆」粉絲專頁之匿名貼文截圖、自訴人2人遭網路友人詢問其等婚外情狀況之對話紀錄、證人即自訴人曾瑞和之妹曾瑞芳與自訴人之妻蔡玉婷之對話紀錄截圖、證人曾瑞芳手書之聲明書、證人曾瑞芳質問被告之電子郵件影本為其論據。 四、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附表編號1、3至9之貼文係其本 人所張貼,惟否認有何自訴意旨所指摘之犯行,辯稱:編號1的貼文我並未具體指涉自訴人2人,文章中之「皮卡丘進化型態」、「神人」並非係指稱自訴人2人;編號2的貼文不是我貼的;編號3、4的文章我並未指明自訴人2人,且我僅對朋友發布,而未公開發布上開貼文;編號5、6均係我聽聞證人曾瑞芳轉述內容所發,該內容均經合理查證;編號7部分是我在自嘲,我並未以此恐嚇自訴人曾瑞和,且自訴人曾瑞和亦未因閱覽上開貼文而心生畏懼;編號8、9之文章均非指涉自訴人2人等語。 五、附表編號1、3至9之貼文係為被告所張貼,另有不詳人於「 靠北多肉秦老闆」粉絲專頁,以匿名貼文張貼自訴人周承蕊所拍攝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照片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明確,並有被告於其個人臉書頁面(暱稱「CactuSwee」)以及其所經營之粉絲專頁「緋翠艾洛比」傳述、指摘自訴意旨所提及之貼文截圖、「靠北多肉秦老闆」粉絲專頁之匿名貼文截圖等件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附表編號1、3至9之貼文是否構成自訴人指稱之恐嚇(僅編號7部分)、公然侮辱或誹謗,均需透過上開貼文之文義脈絡,綜合周邊客觀事實予以審究。另附表編號2貼文是否確為被告所張貼,亦需透過卷內客觀事證詳為審究。 六、經查: (一)附表編號2部分  1.自訴代理人雖指稱附表編號2之貼文、照片係為被告所張貼 ,惟為被告所否認,而由附表編號2之貼文觀之,該貼文係張貼於匿名粉絲專頁「靠北多肉秦老闆」內(見審自一卷第23頁),而由上開貼文內容可見,該粉絲專頁均會將貼文者加以匿名,而無從直接辨識貼文者之身分,且由該貼文所附之照片及文章脈絡,亦無從與被告之特定個人資訊相互連結,而由自訴人曾瑞和之粉絲專頁截圖可見,該貼文所附之自訴人周承蕊拍攝之照片,係公開於自訴人2人之粉絲專頁供人觀覽之照片,且至少已有將近120人觀覽(見審自一卷第23頁),顯見上開照片應可為不特定之他人輕易下載、重製,是由上開貼文內容以言,尚乏任何足資特定貼文者身分之相關資訊,則上開貼文是否確為被告所張貼,已有高度疑問。  2.自訴代理人雖指稱被告曾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2月16日 之準備程序中供認上開貼文係其所張貼等語,而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2月16日之準備程序筆錄亦記載被告供稱「重製自訴人周承蕊所發佈的照片及文字,這些都是其他花友傳給我的」等語句(見審自一卷第69頁),然經本院勘驗上開準備程序之錄音,被告上開供述之原始語句脈絡為:   法官問:你有沒有在11月17日、11月18日截取自訴人周承蕊 發布的圖片作為你的文章,並有附上她的這些圖片?   被告答:呃,我那邊,基本上這個文章我已經忘記了,然  後呢,而且這個圖片也都是其他花友傳給我的。   (見自字4卷第67頁)   由上開語句脈絡觀之,被告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2月16 日之準備程序中,並未有供認附表編號2之貼文係其所張貼之情,而僅供稱「忘記了」、「是其他花友傳給我的」等語 句,是上開筆錄之記載,應僅為書記官將被告之供述簡略記 載,導致其語意因而產生偏差所致,自難僅因上開筆錄內容之記述,即認被告確有於上開準備程序中供承附表編號2之貼文係其所張貼,是自訴代理人此部分所指,自難採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3.綜上,就附表編號2部分,由現有之相關卷證資料,既無從 特定貼文者之真實身分,自難僅憑自訴人之主觀臆測,即認上開貼文及照片確為被告所張貼,是自訴人指稱被告涉有此部分之誹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物之犯行,難認有據,而無由對被告以上開罪嫌相繩。 (二)附表編號7部分  1.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主觀上有恐嚇 他人之故意外,該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該惡害通知之全部內容而為判斷,是行為人之言語或舉止是否屬於「惡害告知」,須審酌其為該言語或舉止之前因、背景等主客觀全盤情形以為論斷。此外,刑法第305條係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其要件,而屬具體危險犯之規定,須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因行為人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換言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刑法第305條所列示之生命、身體、財產、名譽及自由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相繩;若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事為內容,則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而行為人所為之惡害通知,固不以直接明示欲加害於他人之上開法益為限,如依社會通常之認知,可得認定行為人之言語或舉止,已屬欲加害於他人之上開法益者,仍屬具體之惡害告知,惟如行為人全未明示欲加害於他人之上開法益,且其言談或舉止於社會通常之意義下,亦無足使具通常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之人,可得認知係屬加害他人上開法益之言詞或舉止,自難認屬恐嚇他人之行為,而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未合。直言之,於認定行為人之舉止是否該當於恐嚇危害安全罪,須先審究行為人所為之言詞,於客觀上是否業已該當於具體加害於他人上開法益之惡害告知,而惡害告知是否已達致生危害於他人安全之程度,並非僅以被害人主觀感受或陳述為據,而須綜合行為人為言語、舉止之整體言語脈絡、時空背景、互動狀態,依社會通常之倫理觀念,審查行為人之言語或舉止是否已足使通常之人感受其特定法益可能遭侵害之不安、畏懼之感以為論斷。  2.自訴意旨雖認被告於附表編號7所為之言語,係以「那就等 下次開庭吧、你當年也見過我的出身、你懂我、也知道我的一切」、「我的過去與背景、你應該懂吧、從今天開始、你必須活在恐懼與懊悔之中」等語詞,對自訴人曾瑞和為惡害通知,惟自上開貼文之文義觀之,被告張貼之內容,雖有部分挑釁、情緒性之用語,然其語意上係在傳達對其遭自訴人曾瑞和提起自訴之不滿,而無任何欲加害於自訴人曾瑞和之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等法益之具體意涵,則此部分語詞既未帶有任何加害於自訴人曾瑞和上開法益之語意,該等語詞在客觀上是否屬加害於自訴人曾瑞和上開法益之惡害告知,已有高度可疑。  3.另由上開貼文之客觀情狀以觀,被告係將上開貼文張貼於其 個人臉書頁面,且貼文內容亦未提及任何與自訴人曾瑞和相關之事項,又被告除上開貼文外,即未再有任何表彰其欲加害於自訴人曾瑞和之任何法益之言語或舉止,由上開貼文之客觀情狀觀之,亦無足使他人推認被告確有欲加害於自訴人曾瑞和之生命、身體、財產、名譽或自由之意,而難認屬恐嚇行為,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未合。 (三)附表編號1部分  1.按妨害名譽罪既在保護他人名譽,行為客體之「人」,係行 為人對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所為而言,不以指明其姓名為必要,若依行為人表示之旨趣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可得特定其所指為何人者,即屬之。所謂行為人所針對特定之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應就其妨害名譽之內容客觀地予以觀察,必須一般人藉其內容在客觀上得以推知所妨害名譽之對象為特定之人,方足當之,不能以行為人或被害人主觀上之認知,作為判斷標準。是以,於判斷被告所為之言論、陳述是否該當於妨害名譽之要件時,首應審究一般人見聞被告發表此部分之言論,客觀上可否將其指摘之對象特定或連結至特定人,倘通常他人無法知悉被告言論所指之對象係為何人,該等言語、文字自難認有何妨害他人名譽之可言。  2.又考量妨害名譽犯罪之保護目的,係在保護個人於社會生活 交往中之外在形象、平等交往地位,是所謂一般人可得推知,並非以任何與行為人及被害人之生活社群無關之第三人均可得推知為必要,如行為人提及被害人於特定社群中為人所慣稱之暱稱、綽號等,足使特定生活社群之人得以具體連結被害人之資訊,或依行為人所為言論之語境、旨趣及其他客觀情事綜合觀察間接可得特定者,均足當之。又誹謗罪所衍生之名譽損害,係建立於行為人不當揭露、杜撰被害人所不欲為他人知悉之隱私負面事件,而使原不知情之第三人因此形成對被害人之負面觀感,以此貶損其社會交往地位,是該等第三人應限於「事先不知道行為人所指摘之負面情事之人」為限,如通常不知情之第三人無法僅憑行為人指述之情節連結被害人之具體身分,而僅有事先已經知悉行為人所指摘之負面事實之人,方可藉行為人指涉之負面事實推測其所指涉之人之身分時,亦難認行為人已具體特定、指摘其負面言論之指涉對象,而難對之以誹謗罪嫌相繩,且同為保護他人名譽之公然侮辱罪,亦同有適用。  3.首就附表編號1之貼文而言,自訴代理人雖指稱被告係以「 神人」代指自訴人曾瑞和,並以「皮卡丘的進化型態」代指自訴人周承蕊等語,然由上開貼文之內容觀之,被告提及「神人」之前後段落係為「在塑造聖人神人的形象底下,還有另外一層用意」等語,是由上開貼文之語境,被告所提及之「神人」一語,究係僅將意義相近之「聖人」、「神人」並列,以此譏諷他人刻意營造道德高尚之外觀,抑或係以「神人」一語指涉、代稱特定之他人,已有未明。  4.又「神人」及語意相近之「大神」、「神手」、「大大」等 語詞,於當代網路社群之語詞使用習慣上,係用以對特定領域中有優秀才華、能力或表現之人之美稱或敬稱,是「神人」應為網路社群所廣泛使用之稱號,該語詞於使用習慣上,並不具與特定人之身分相關連之特殊意涵。而依自訴人曾瑞和所陳,其係因培育多肉植物能力傑出,而經花藝界之網友暱稱為「大神」(見自字4卷第295頁),且由自訴代理人提出之網路留言截圖,亦可見多名網友稱自訴人曾瑞和「大神」、「有神快拜」、「緋牡丹之神」等語詞,顯見該語詞僅為多肉植物花藝界之網友讚賞自訴人曾瑞和能力之美稱,而與自訴人曾瑞和之個人資訊、特徵不具明顯連結,因此,即使被告係以「神人」一語指涉某特定之人,亦難僅憑上開語詞,即認被告之上開貼文內容指稱之對象,業已明確特定為自訴人曾瑞和,而無從對被告以誹謗、公然侮辱自訴人曾瑞和之罪嫌相繩。  5.又自訴人周承蕊之英文姓名為「RAE CHOU」,且上開英文姓 名亦為自訴人周承蕊之臉書帳戶所用暱稱等情,有自訴人2人提出之臉書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可參(見審自3卷第21、23、25頁),而被告雖於上開貼文中提及「原來皮卡丘_是被進化型態按在地上磨擦」,而提及與自訴人周承蕊之英文姓名「RAE CHOU」讀音相近之動畫作品「精靈寶可夢」之角色「雷丘」(即該作品中之角色「皮卡丘」進化後之型態),然「雷丘」係為知名動畫角色,於日常生活中,亦為不特定人均可使用之暱稱或綽號,且其貼文內容亦未提及其他可與自訴人周承蕊之身分相連結之具體特徵,則縱令被告上開貼文提及與自訴人周承蕊之英文姓名讀音相近之動畫角色,通常第三人是否可藉此識別被告係以上開角色代指自訴人周承蕊,已有疑問。  6.且被告上開貼文中,係於貼文之最後一句方提及「雷丘」, 更未明確指稱「雷丘」與其貼文內容之具體關連為何,則單純閱覽上開貼文之人,是否可知悉「雷丘」係為其貼文內容指摘之婚外情之當事者,亦非無疑,自難認被告上開貼文,已足使他人識別其指稱之對象係為自訴人周承蕊,更難認被告確已以上開貼文指摘自訴人周承蕊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之事,而無從對被告以誹謗、公然侮辱自訴人周承蕊之罪嫌相繩。  7.自訴代理人雖提出部分網友以被告貼文質疑自訴人2人有婚 外情之對話內容,而主張被告上開貼文內容已足使他人識別自訴人2人之身分(見審自一卷第26-27頁),然當代網路社群之資訊管道多元,個人對特定資訊之認知,亦多會結合多種渠道所得之資訊來形成,是縱有他人閱覽被告之上開貼文後,結合自身自其他管道所得之資訊而認定自訴人2人涉有婚外情之情事,亦不得以此反推被告上開貼文確已足使他人識別、特定自訴人2人之身分。且由自訴代理人提出之上開貼文觀之,可見多名網友係同時以附表編號1、2之貼文內容質疑自訴人2人涉有婚外情之事,顯見上開網友據以判斷自訴人2人涉有婚外情之資訊來源並非單一,且附表編號1之貼文於110年8月20日即已張貼,而附表編號2之貼文則係於110年11月18日方張貼,顯見上開網友質疑自訴人2人涉有婚外情之時點,距離附表編號1之貼文張貼時間至少已經過將近3個月之久,則亦難排除該等網友係以多種資料、消息互相結合後,方形成對自訴人2人涉有婚外情之認知之可能,自無由僅憑有部分網友執上開貼文質疑自訴人2人涉有婚外情之情事,即推論被告之上開貼文確已使不特定之他人可逕自認知其係指涉自訴人2人,是自訴代理人此部分所陳,亦無從執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四)附表編號3、8部分   自訴代理人雖指稱被告於附表編號3、8之貼文係在指稱其遭 自訴人曾瑞和退社、自訴人曾瑞和未照顧長輩而未盡孝道之事,而認其以上開貼文內容貶損自訴人曾瑞和之人格及聲譽,然遍觀被告上開貼文內容,其於指涉他人時,均係使用中性之人稱「你」、「某人」等語詞,而未提及任何綽號、暱稱,或其他足使他人特定自訴人曾瑞和身分之語句(見審自一卷第28頁、自字4卷第99頁),且被告之上開貼文係於其個人使用之臉書帳號、或其個人經營之粉絲專頁內所張貼,是其貼文之處所、文章之脈絡等客觀情事與自訴人曾瑞和均不具連結性,是如不知悉被告上開貼文所指摘之負面事實之第三人,應無從僅憑上開語詞即可識別被告之上開貼文內容指稱之對象係為自訴人曾瑞和,自難認被告上開貼文指摘之對象業已特定為自訴人曾瑞和,而無從對被告以誹謗、公然侮辱(僅附表編號3部分)自訴人曾瑞和之罪嫌相繩。 (五)附表編號4部分   1.自訴代理人雖指稱被告於附表編號4之貼文係以「做人,你 們二人都還不配」之語詞辱罵、誹謗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2人,然就自訴人曾瑞和而言,被告上開貼文內容於指涉他人時,均係使用中性之人稱「你」、「你們」等語詞,而未提及任何與自訴人曾瑞和相關之綽號、暱稱,或其他足使他人特定自訴人曾瑞和身分之語句(見審自一卷第30頁),且被告之上開貼文係於其個人使用之臉書帳號所張貼,其貼文之處所、文章內容等客觀脈絡與自訴人曾瑞和均不具連結性,是如不知悉被告上開貼文所指摘之負面事實之第三人,應無從僅憑上開語詞,即可識別被告之上開貼文內容指稱之對象係為自訴人曾瑞和,自難認被告上開貼文指摘之對象業已特定為自訴人曾瑞和,而無從對被告以誹謗、公然侮辱自訴人曾瑞和之罪嫌相繩。  2.再就自訴人周承蕊之部分而言,被告於上開貼文之文字內容 中,僅使用中性人稱代指他人,而未提及任何與自訴人周承蕊相關之綽號、暱稱,或其他足使他人特定自訴人周承蕊身分之語句,已如前述。又於該貼文所檢附之被告與不詳他人之對話中(下稱「上開對話」),固可見該人稱「您們都沒問我為何要私壘球祝她生日快樂」、「因為她之前私○○(此部分為被告於貼文時加以遮隱,下同)說不要替偉哥說話,而理當人家有喜事我都會直接留言祝福的」、「所以我用私訊祝她生日快樂,見不得光」、「後來○○也刪了壘球了」等語句(見審自一卷第30頁),而可見該人多次提及與自訴人周承蕊之英文姓名讀音相近之「壘球」,而「壘球」固與自訴人周承蕊之英文姓名讀音相近,然於日常生活中,以讀音相近之物品、或與他人之特定技能具有一定連結、與他人之身體特徵之形貌相似之物品代稱他人者並非罕見,是同一代稱亦可能為許多不同人所使用,而被告所檢附之對話截圖中除提及與自訴人周承蕊英文姓名讀音相近之「壘球」外,即別無其他可資識別為自訴人周承蕊之相關資訊,自難僅因「壘球」一語與自訴人周承蕊之英文姓名讀音相近,即推認上開貼文指摘之對象業已特定為自訴人周承蕊。且被告固於上開貼文檢附上開對話內容,惟其貼文與對話內容間並不具文脈上之關聯性,則閱覽被告上開貼文之人,是否可將上開對話中之「壘球」連接至自訴人周承蕊,進而判定被告上開貼文指摘之「你們二人」係包含自訴人周承蕊於內,即有高度可疑,而無從對被告以誹謗、公然侮辱自訴人周承蕊之罪嫌相繩。  3.自訴代理人雖主張「壘球」係為自訴人周承蕊之慣用綽號, 且被告之貼文內容已足使花藝界之他人聯想至自訴人2人,並提出不詳網友以被告上開貼文質問自訴人曾瑞和之貼文為其論據(見審自一卷第32頁),然稱號或綽號之使用並不具排他性或特異性,縱然「壘球」一語與自訴人周承蕊之姓名讀音相近,惟在欠缺其他足以特定、識別自訴人周承蕊之資訊下,仍難僅憑上開語詞即推認被告業已將其指摘之對象與自訴人周承蕊相互連結。又由上開網友質疑自訴人2人之貼文,亦可見該網友係同時以附表編號4、5之多則貼文向自訴人2人詢問,顯見上開網友據以判斷上開貼文指涉對象係為自訴人2人之資訊來源並非單一,且附表編號4之貼文係於110年11月21日方張貼,距離本案被告最早張貼之附表編號1之貼文之張貼時間已歷經約3個月之久,彼時被告已與自訴人2人衝突相當時間,且由自訴人所提供之相關貼文內容,亦可見有多名網友均知悉自訴人2人與被告間於上開貼文時已有相關衝突(見審自一卷第23-27頁),而難排除該網友係以多種資料、消息互相結合後,方判定被告上開貼文指涉之對象確為自訴人2人,自無由僅憑有部分網友執上開貼文詢問自訴人2人,即推論被告之上開貼文確已使不特定之他人均可認知其係指涉自訴人2人,是自訴代理人此部分所陳,亦無從執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此部分自訴代理人之主張、舉證與附表編號5部分相同,以下附表編號5部分不再贅述)。 (六)附表編號5部分  1.自訴代理人雖指稱被告於附表編號5之貼文所提及之「有人 跟我說個女人帶二個孩子-很辛苦的-好像薪水也要有高階主管的等級吧-話你公開說的-跟我知道的好像差很多」等語詞,係挪用自訴人曾瑞和之發文內容,又其於上開貼文中指涉之「小幫手」則係為自訴人周承蕊,而認被告係以上開貼文誹謗自訴人2人。然被告上開貼文內容於指涉他人時,均係使用中性之人稱「你」、「你們」等語詞,而未提及任何與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相關之綽號、暱稱,或其他足使他人特定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身分之語句(見審自一卷第31頁),則其上開貼文內容所指涉之對象是否足使他人辨識為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已有可疑。  2.又自訴人曾瑞和固於110年11月19日於貼文中稱「我付給RAE CHOU的薪水,可能比一般的經理級還高,很貴餒」等語句(見審自一卷第28頁),而與被告貼文中之「好像薪水也要有高階主管的等級吧」之語句意義相近,惟被告之上開貼文並未直接照引自訴人曾瑞和之貼文內容,且被告之貼文中亦無將自訴人曾瑞和之上開貼文截圖或直接加以連結,其所擷取、轉化之段落,亦僅為單純敘述他人薪水高、低之內容,並將自訴人曾瑞和之原始貼文中提及自訴人周承蕊英文姓名之部分略去,而與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2人之相關個人資訊不具直接連結性,則通常之人如僅閱覽被告上開貼文內容,是否可直接聯想到其貼文內容係化用自訴人曾瑞和之貼文,進而與自訴人曾瑞和之身分產生連結,即有高度可疑。是通常之第三人,應無從僅憑上開語詞,即可識別被告之上開貼文內容指稱之對象係為自訴人曾瑞和,自難認被告上開貼文指摘之對象業已特定為自訴人曾瑞和,而無從對被告以誹謗自訴人曾瑞和之罪嫌相繩。  3.而「小幫手」一語,於通常語言使用習慣上係指稱他人之助 理、助手,或有輔助、協助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其語意上並不具連結個人具體特徵之意義,而被告之上開貼文中,亦未提及任何與自訴人周承蕊之個人特徵、資訊相關聯之字句,   且被告之上開貼文係於其個人使用之臉書帳號所張貼,其貼 文之處所、文章內容等客觀脈絡與自訴人周承蕊均不具連結性,是通常之第三人,應無從僅憑上開語詞,即可識別被告之上開貼文內容指稱之對象係為自訴人周承蕊,自難認被告上開貼文指摘之對象業已特定為自訴人周承蕊,而無從對被告以誹謗自訴人周承蕊之罪嫌相繩。 (七)附表編號6部分  1.自訴代理人雖指稱被告於附表編號6之貼文係以證人曾瑞芳 之貼文內容,指涉自訴人曾瑞和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並以「無節操」等字句侮辱自訴人曾瑞和,然遍觀被告上開貼文內容,其於指涉他人時,均係使用中性之人稱「他」,而未提及任何綽號、暱稱,或其他足使他人特定自訴人曾瑞和身分之語句(見審自三卷第61頁),則通常第三人是否可識別上開貼文所指摘之對象係為自訴人曾瑞和,已有可疑。  2.又由自訴代理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固可見被告上開貼文 所附之對話紀錄截圖,原本係為證人曾瑞芳與被告談及自訴人曾瑞和之對話內容(見審自三卷第62頁),此節並經證人曾瑞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自緝一卷第87-93頁),然由被告上開貼文所附之截圖觀之,可見被告於張貼上開對話內容時,已將對話之發言者身分塗抹、隱匿,並將文章中提及他人身分之字句均加以遮掩,是被告貼文所附之對話截圖中,已無任何可直接特定、連結自訴人曾瑞和身分之具體字句(見審自三卷第61頁),且被告之上開貼文係於其個人經營之粉絲專頁內所張貼,是其貼文之處所、文章之脈絡等客觀情事與自訴人曾瑞和均不具連結性,是如不知悉被告上開貼文所指摘之負面事實之第三人,應無從僅憑上開對話內容即可識別被告之上開貼文內容指稱之對象係為自訴人曾瑞和,自難認被告上開貼文指摘之對象業已特定為自訴人曾瑞和,而無從對被告以誹謗自訴人曾瑞和之罪嫌相繩。 (八)附表編號9部分   自訴代理人雖指稱被告於附表編號9之貼文係以對話形式, 影射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以此字句誹謗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2人,然遍觀被告上開貼文內容,其於指涉他人時,係使用「老公」、「元配」、「另一個女人」等字句,而未提及任何綽號、暱稱,或其他足使他人特定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身分之語句(見自字4卷第99頁),且被告之上開貼文係於其個人使用之臉書帳號所張貼,是其貼文之處所、文章之脈絡等客觀情事與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2人均不具連結性,是如不知悉被告上開貼文所指摘之負面事實之第三人,應無從僅憑上開對話內容即可識別被告之上開貼文內容指稱之對象係為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自難認被告上開貼文指摘之對象業已特定為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而無從對被告以誹謗自訴人曾瑞和、周承蕊之罪嫌相繩。 七、綜上所述,依卷內現有事證,難認附表編號2之行為確為被 告所為,而被告就附表編號1、3至9所為,亦均難認已構成自訴意旨於附表編號1、3至9所指之罪名,自訴人就其自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有罪之確信,即難逕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就自訴意旨所指摘之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自訴事實,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附表:本案自訴事實一覽表 編號 貼文日期 貼文帳號 貼文內容 被害人 自訴罪名 備註 1 110年8月20日 被告管理之「緋翠艾洛比」粉絲專頁(下稱緋翠艾洛比) #細思極恐 原來人可以為了目的,做到這種程度… 在塑造聖人神人的形象底下,還有另外一層用意… 這下百思不解的迷團,就全兜得起來了… 若在古代…怕是連陳世美都要叫您聲哥了… 真高人… 可遠觀借鏡,不可蹈其陋事,以此為戒 #真像只有一個_我只是洽巧路過_看到不該看_聽到不該聽的 #委屈了原配_被賣了還幫忙算錢_只落得一句_要為對方負責 #含辛茹苦 真是不值呀 #原來皮卡丘_是被進化型態按在地上磨擦 曾瑞和 周承蕊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加重誹謗罪。 左列貼文下方併張貼仙人掌照片3張 2 110年11月18日 匿名粉絲專頁「靠北多肉秦老闆」 來靠北加爆料一下 身為一個小三,低調一點,不要太囂張 大神也沒那麼神, 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說白一點的,現在也是再利用妳 自己想想吧 不知道的信眾,還以為妳是正宮, 做人真的不要這樣,正宮不說話,選擇不傷害, 你要惜情,不要到最後什麼都不是… #花界真的好亂…說白了…就是騙 #大神好棒棒_滿口仁義道德_實際呢 曾瑞和(僅加重誹謗部分) 周承蕊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加重誹謗罪。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以重製、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左列貼文下方併張貼自訴人周承蕊拍攝之仙人掌照片、農地照片各1張 3 110年11月20日 緋翠艾洛比 對了… 當年有本事就不要退我嘛… 在哪裡想東想西,懷疑有分身在… 我沒你那麼怕,我退就是退了,我也有支持者, 人家自然會跟我說,你在怕什麼…很好笑 #光聽你社團的東西就想吐 #我的個性你應該很清楚 #連跟你沾邊我都覺得可恥 曾瑞和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加重誹謗罪。 左列貼文下方併張貼仙人掌照片1張 4 110年11月21日 被告使用之暱稱「Cactu Swee」帳號(下稱Cactu Swee) 要搜證快搜… 我手上的東西也不少… 一個人的品格如何… 不用我多說… 把這東西拿給你的律師,看是你告我,還是我告你… 做人…你們二個都還不配… #孰可忍孰不可忍 #喜歡玩水附和的朋友也請好自為之 #截圖只是其中之一 _我還有不少 #收過毀謗我私訊的朋友應該不少_也是為什麼我還在緋界呼吸 曾瑞和 周承蕊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加重誹謗罪。 左列貼文下方併張貼被告與不詳他人對話內容截圖1張、仙人掌照片1張 5 110年11月22日 Cactu Swee 原來 是看到有人跟我按讚,跟我買花,就是你私訊的重點… 我還傻傻的… 那我要不要也效仿一下,就送花友我知道的真相呢? #看來不用我做太多-就快倒了- 你繼續雙簧帶風向 說越多越難看而已 #有人跟我說個女人帶二個孩子-很辛苦的-好像薪水也要有高階主管的等級吧-話你公開說的-跟我知道的好像差很多 #說過了 _想知道我瞭解多少-自己私我-絕對無私告訴你 #對不起_打亂你布了十幾年的局_也打亂了你原本想要的 #如果不是你家小幫手急於上位-應該不會被爆料才是 曾瑞和 周承蕊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加重誹謗罪。 左列貼文下方併張貼仙人掌照片3張 6 111年1月24日 緋翠艾洛比 都告了.. 慢慢來… 緋界目前就他最無節操 我慢慢的公開 大家靜靜的看 #誰_自己知道就好 #每天一爆 曾瑞和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加重誹謗罪。 左列貼文下方併張貼被告與證人曾瑞芳之對話內容截圖1張 7 111年3月4日 Cactu Swee 怎麼粉專貼文後… 你們就靜下來了呢… 喔… 原來阿… 我懂了…是下指導棋嗎…保將棄帥…我懂… 那就等下次開庭吧… 反正… 也教了你跟你家藐視法庭的人了… 你當年也見過我的出身…你懂我…也知道我的一切…我不負人…人不負我…你為了_你所制造話題…然後無止盡的追殺我… 哈哈…有本事…就讓我煙消雲散吧… 我信奉的神… 紿我一個稱號…弒神者… 也告訴我…我已仁至義盡…你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做了… #因為愛_我忍受一切_但是你_造成了我_今天放下了 _剰下的只有我對你的以牙還牙_以眼還眼 #我的過去與背景_你應該懂吧_從今天開始_你必須活在恐懼與懊悔之中 曾瑞和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左列貼文下方併張貼仙人掌照片2張 8 112年3月13日 Cactu Swee 跟朋友聊到了一些東西… 何謂「孝」,其實我也不知道… 由感而發的是,某年,某人,整天攜伴發文「盡孝」,孰不知,當時是我在送餐給你「盡孝」的父親,重點是從沒見過你與另一人,來過醫院,還能發文,不捨的是,大家都不知道,在醫院照護的人,永遠是那可棄可欺的… 這就是人性,無悔的付出,永遠比不上出張嘴的,為什麼有感,因為我看清了世人的嘴臉,而我也付出了… #盡孝_這是盡笑_我自己心理有那麼一把尺 #你_就這事來說_連人都不配 #我敢講_因為我是當事人_餐也都我送的 曾瑞和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加重誹謗罪。 左列貼文下方併張貼仙人掌照片2張 9 112年3月17日 Cactu Swee 我的天啊… 中午家庭聚餐,小喝了一點,大家聊著聊著,小妹突然問我官司的問題,我沒想太多也如實以告,突然間在我妹夫坐在旁邊時… 小妹:為什麼原配沒有出面呢? 我:哇啊災… 小妹:那為什麼開庭不是原配到場呢? 我:呃,不要問我… 小妹:如果今天有人亂說話,我一定出庭告死他,除非這是真的… 我:唉呦,你這麼兇,他不敢啦… (然後妹夫默默的起身打算離開戰場) 小妹:你要去哪裏,跟你說,你敢亂搞的話,你就死定了… 我:..... 妹夫:(乖乖坐下…) 然後我跟無辜的妹夫乾了一杯 接著小妹突然一句 「如果我是原配,為什麼都開庭了,還有證據,結果不是我去,而是另一個女人跟我老公昵?」 我跟妹夫相視一眼,又乾了一杯… 我心裏想:(你怎麼突然變聰明了,妹夫,我以後救不了你了…) 唉…「是男人的,懂的就懂」… 為人妻的,應該也懂吧… #有點醉_在那個笨小孩想明白前_我跟妹夫多 喝一點_然後裝死先 #是說_小妹也許長大了吧 #煩死了 _晚一點讓她想到_又要變身顆難了 曾瑞和 周承蕊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加重誹謗罪。 左列貼文下方併張貼寫有「拆穿多沒意思 年紀大了 就喜歡看別人演戲 精彩的地方 我還可以給你鼓掌」等文字之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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