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TDM-114-附民-43-202503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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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康依蘋 被 告 高誌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高誌鴻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康依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