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TDV-107-訴-326-20241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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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黃添壕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被 告 黃明春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 被 告 顏國程 訴訟代理人 顏家祺 被 告 高子寧 法定代理人 高志鳴 被 告 鐘友信(即鐘冠昇之承當訴訟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鐘正治 黃信將 鐘新福 黃鐵釧 黃春師 黃春慈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鐵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馬忠明 被 告 鐘冠昇 顏上元 黃國桓 黃世杰 黃品鈞 陳秀玲 張麒麟 黃正村 黃惠照 黃貴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崑泰 被 告 黃勝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 午5時宣判。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因有部分被告分 得之土地位置及範圍尚待確認及調整,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 4年1月17日下午10時30分於民事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