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TDV-107-訴-402-20241016-9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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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黃玉添之遺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並於113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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