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TDV-107-訴-929-20241119-4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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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徐明揚 黃敏哲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洪文棋 洪綵彤 王燕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 陳妙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被告王燕玉應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土地 及建物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更正為「被告王燕玉應將附表編 號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買賣為登 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 8年12月27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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