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V-108-重訴-52-2025010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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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顏宗輝 張弘康律師 被 告 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 訴訟代理人 郭存仁 楊岡儒律師 複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 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 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 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 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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