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TDV-109-訴-1098-2024111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東漢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1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如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 益額,均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 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 長會議決定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51,905元(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元/㎡) 謄本登記上訴人之權利範圍 上訴人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2.22 1,400 1/30 3,37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0.28 5,139 1/30 18,891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65.48 9,000 1/30 829,644元 合計:851,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