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TDV-109-訴-1098-20241213-4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春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東漢 林進丁 林建助 林富吉 林義芳 林明卦 林一生 林嘉誠 林建宏 林宏熹 林欣怡 林袁德 洪惠萍 林志逸 林志成 林沛豪 林宛靜 林金福 林順天 洪惠萍 林作霖(即林劉翠蘭之承受訴訟人) 林顏千金(即林兆聰承受訴訟人) 林雅凰(即林兆聰承受訴訟人) 林艷秋(即林兆聰承受訴訟人) 林河鑫(即林兆聰承受訴訟人) 林永祥(即林兆聰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 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13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所在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參,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