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V-110-簡上-81-20241227-3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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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謝子瑜 周于惠 謝大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上 訴 人 李至軒 姬淑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上訴人 吳冠興 兼法定代理 人 吳金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因案情繁雜, 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 日為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