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V-110-訴-403-2025010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陳雅芳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廖子嫻 訴訟代理人 陳惠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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