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V-110-訴-904-20250203-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劉雅晴 即被告、反訴原告 被上訴人 田家銘 即原告、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田易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 0元,本件反訴上訴利益依反訴原告提出買賣價金匯款資料核定 為1,682,460元(卷一第153、16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0 9 元,合計42,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反訴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反訴上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併受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