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V-110-訴-994-202501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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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 告 凌賢明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被 告 凌良健 凌文瑞 凌文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凌文智 被 告 凌賢機 凌進發 凌進三 凌寳桂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凌啓明 訴訟代理人 凌宜湘 被 告 凌漢良 訴訟代理人 李星靜 被 告 凌賢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 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 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 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 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