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V-110-訴-994-20250102-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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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 告 凌賢明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被 告 凌良健 凌文瑞 凌文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凌文智 被 告 凌賢機 凌進發 凌進三 凌寳桂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凌啓明 訴訟代理人 凌宜湘 被 告 凌漢良 訴訟代理人 李星靜 被 告 凌賢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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