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V-110-重訴-126-20250102-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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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佳 原 告 游富明 陳秋琴 游惟涵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黄翊勛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 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 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議 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2 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 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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