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V-111-原訴-20-20241206-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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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賴炫州 被上訴人 劉騰翔 阮全 吳銘洲 劉溪川 劉銘仁 劉銘芳 阮本元 阮燦輝 尤美蓮 阮傳詠 林阮春足 高慧娟 高英傑 高英凱 阮麗月 阮珮綸 劉佳展 劉佳興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896,581元【計算式:(系爭150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面積2,805.92平方公尺×原告 權利範圍68946分之2069)+(系爭15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1,300元×面積20,176.45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68946分之2 069)=896,5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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