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TDV-111-建-8-20250227-5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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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雀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正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 13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 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已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該標 準第3條第1項規定將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額數修正為「因財產權 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 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上訴 人於114年2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前開標準, 以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4,201,89 4元核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35元,本院於114年2月25日作 成之補費裁定記載第二審裁判費為64,018元,有誤算之情形,應 予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6,13 5元(如上訴人已依114年2月25日之裁定繳納64,018元,則請補繳 差額12,1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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